外资设计企业有望拿资质建设部商务部“114号令”实施细则出台
年月日:2007-02-26 17:36:22 特征:建筑时报&ꦦnbsp; 点危害:1113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华申请资质人员问题将不再是难点。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可由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替代。这是日前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并施行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日前,为实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服务提供者的要求方面较“114号令”更为宽松。“114号令”规定,外资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中外合资、合作设计企业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新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对暂不满足以上要求的企业,可以聘用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以满足《规定》对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的要求;对《规定》中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的要求,可以聘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专业技术人员代替。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以及资质核定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日前,为实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服务提供者的要求方面较“114号令”更为宽松。“114号令”规定,外资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中外合资、合作设计企业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新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对暂不满足以上要求的企业,可以聘用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以满足《规定》对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的要求;对《规定》中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的要求,可以聘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专业技术人员代替。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以及资质核定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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